浙江省教育厅
浙教电传〔2008〕33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
“两法”培训班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切实提高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就业指导水平,根据200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议精神和厅领导要求,决定举办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两法”培训班。主要就两部新法的实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带来的影响,高校如何更好地指导服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及毕业生如何在就业过程中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维权等内容进行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二、培训对象:全省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2-3名(包括学校、院系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和辅导员)。
三、培训班规模:为了确保培训的效果,培训分两期举行,每期规模暂定100人。
四、培训时间
第一期:4月7日—8日(7日下午报到,8日培训)
第二期:4月17日-- 4月18日(17日下午报到,18日培训)
五、培训报到地点:浙江大学科技雅苑大酒店(浙江大学科技园国际交流中心),地址:杭州市西溪路525号,电话:0571-28926888。
六、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与就业签约指导
1.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角度分析其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
2.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建立、变更、解除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合同条款的选择及其有效性等实体性法律问题;
4.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签署的区别和联系;
5.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涉及的法律责任;
6.案例分析。
(二)《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指导工作的创新
1.《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就业相关规定与权益保障;
2.大学生就业前培训工作的开展;
3.从《就业促进法》分析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4.从《就业促进法》分析大学生就业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责任;
5.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影响。
七、培训专家:人事劳动专家,法学教授。
八、培训费用:培训班每人缴纳培训资料费200元。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请各高校按要求确定培训对象,并填写《会议回执》(见附件),于2008年3月28日前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报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联系人:任军旗,电话:0571-86592739,13989881069;张继东,电话:0571-86592730,传真:0571-86592739,E_mail:renjunqi@zju.edu.cn。会议咨询: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人:周芳,电话:0571-88008632,陈先念,电话:0571-88008633。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