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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厅 海
南 省 教 育 厅 |
文
件 |
琼人劳保[2004]113号
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交接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有关大中专院校: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接管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5月31日前,海南省教育厅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移交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移交内容包括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文件、毕业生档案、就业数据等,交接工作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与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具体负责。从6月起,办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相关业务请与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省就业局大楼206、207室,邮政编码:570203,联系电话:0898—65351699、65341724、65371942,传真:0898—65311034)
二、移交前尚未安置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和原属包分配而未毕业的师范生,按原渠道继续由各级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配合。从2004年起,师范类毕业生(原属包分配的除外)就业一律进入市场实行自主择业,具体政策在制定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时统筹考虑。
三、从2004年起,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证件统一使用“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通知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证件上的印鉴统一使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原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证件使用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专用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四、全省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生源情况、安置情况和全省中小学校需求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尽快建立起我省师范类毕业生供需信息库。
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省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做好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